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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23-08-18 15:15:5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或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途径等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中心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公积金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主要是通过相关载体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为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以适当方式公布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公开中心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执法证件编号、执法类别和执法区域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三)执法依据。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执法依据。

(四)执法权限。公示中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中心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循的具体程序,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以及逐项制定的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六)调整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完善权责清单,结合公积金职权职责实际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事前公开的内容。

(七)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中心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中心的各管理部营业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摆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示检查、处罚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公积金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按照执法类别包括:

(一)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论、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信息。

(二)行政检查。公积金双随机抽查, 应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具体应包括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及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

(三)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结论等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市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中心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 创新公示公开方式,要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拓宽公开渠道,根据所公开的内容选择适合的载体进行公开公示,方便群众查询。

(一)主要载体应包括:辽阳公积金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

(二)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文件。利用发布公文、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公开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通过办公场所信息公开栏、管理部营业厅等公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及机制

 

第十二条 所有公开、更正的行政执法内容及信息应按照中心信息发布、政务公开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批。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应自该信息形成之日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中心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辽宁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权责清单等要求,编制中心执法公示制度和清单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因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使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示公开应遵守以下期限规定:

(一)事前公开内容应当在公示载体上长期公开。

(二)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公示载体上公开期限一般为2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示公开期满的,依程序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必要时需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纠错更正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履行报批程序进行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进行更正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确需更正的,应依规定及程序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中心综合考核。

第十九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公示弄虚作假、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有关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5月1日起施行。

 

 

公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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