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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23-08-18 15:17: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中心资金筹集部及各管理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中心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中心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催建催缴、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处罚听证、文书送达、处理执行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中心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资金筹集部对全市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中心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相关执法文书,报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3日内补报。

相关执法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当事人基本情况、执法人员意见、行政执法部门意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中心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个人对本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需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 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要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记录权利告知内容;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拒绝签字或盖章的,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二条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要载明制作人、承办机构审核人、文书形成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三条 法制稽核部门审查文书应载明法制部门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四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载明行政执法文书名称、文号的付邮凭证等。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中心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中心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中心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2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制作光盘,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保管。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在自回到本单位后3日内移交存储。

第十九条 中心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利用。

第二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金筹集部限期整改或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中心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中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办法。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全过程记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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