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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019-08-09 14:29:3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及国家部、委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

第三条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公积金中心所属各办事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具体业务。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

(五)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六)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法院、劳动仲裁等权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投诉等事宜;

(三)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五)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相关事宜,当经办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管理

第七条  单位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调入或录用职工,应自调入或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单位和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等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法律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冻结期内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第三章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12月)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缴存基数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上下限执行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允许调整一次。

(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


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应由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规定范围内拟定,经辽阳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单位当月给职工发放工资的,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第二十三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困难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

(二)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须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公积金中心批准。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应为1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四)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封存、启封与转移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二)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的;

2.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3.单位撤消、破产、解散后,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其他需要办理同城转移手续的。

(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1.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且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外省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劳动关系由外省市迁入本市,且已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

第五章  结息、对账与查询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二)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每年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在每年结息后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发放住


房公积金对账单,缴存单位要及时将信息核对情况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

第二十九条  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发生记账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办理错账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单位申请发起错账调整,公积金中心办理错账调整时应与职工核实;

(二)因公积金中心操作错误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公积金中心发起错账调整,并告知涉及错账的单位或职工;

(三)因其他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办理错账调整。

第六章  网上缴存

 三十一  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网上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封存、转移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三十二  网上缴存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三十三  公积金中心对网上业务办理予以监督管理,建立网上业务办理的准入机制、责任机制、监督机制和信用机制,确保网上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缴存管理应当接受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单位、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公积金中心依法将单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市政府指定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办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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