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及部、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由个人出资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能够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或住房交易手续;
(四)同意用个人所购住房作抵押,同意由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五)对需要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的,同意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二)有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三)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购买二手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间与《不动产权证书》过户至借款人名下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
(五)直系亲属或离异双方之间交易的二手住房;
(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报告或公积金贷款历史还款记录中存在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逾期的);
(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八)存在其它影响贷款偿还的未结清债务的;
(九)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个人帐户被法院冻结或借款人行为被纳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积金贷款
政策行为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公积金缴存情况、房屋价格、借款期限、抵押房产现值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期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80%,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上限80万元;借款人单方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上限30万元。
(二)二手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值(或交易价格)的70%,借款人夫妻双方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上限40万元;借款人单方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上限30万元。
(三)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住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且不超过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第八条 贷款期限 期房贷款最长年限30年;二手房贷款最长年限20年,且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商转公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住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年限,若为二手房的,其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贷款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异地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10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借款人不能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根据贷款类型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期房贷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未婚提供婚姻状况声明);
2.购房合同、首期付款的正式商品房专用发票;
3.配偶方为退休职工的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配偶方为军人的提供部队出具的工资证明;
4.售房单位保证函;
5.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
借款人或配偶为异地缴存职工的需提供异地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缴存明细(6个月以上)。
(二)二手房贷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未婚提供婚姻状况声明);
2.加盖不动产登记部门印章的合法有效住房交易手续;
3.更名以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该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4.配偶方为退休职工的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配偶方为军人的提供部队出具的工资证明;
5.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
借款人或配偶为异地缴存职工的需提供异地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缴存明细(6个月以上)。
(三)商转公贷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未婚提供婚姻状况声明);
2.所购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加盖不动产登记部门印章的购房档案;
3.原商住贷款的《借款合同》(含《抵押合同》);
4.原商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结清手续(结清单);
5.二手房的需要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6.配偶方为退休职工的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配偶方为军人的提供部队出具的工资证明;
7.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贷能力、抵押房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
款人。
第十三条 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借款人(或担保公司)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交公积金中心保存。
第十五条 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到售房单位(或借款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五章 贷款偿还及还款方式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根据自身还款能力自愿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履行《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委托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借款人逾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随时扣划其帐户内余额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逐月划转还贷的,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授权公积金中心按月扣划其公积金账户资金以转账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还款期内,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自
愿选择借记卡(现金)还款、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账还款、借记卡(现金)与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账组合还款等方式,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提前还款金额须大于按照选定的还款方式确定的当月应还款额,提前还款每月可申请一次。
第六章 贷款抵押
第二十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将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协议(合同)载明的全部权益抵押给公积金中心,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养护的责任,使其完好无损,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对设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损坏、遗失,由抵押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抵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设定的抵押权。
第七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变更是指在贷款期间内,对原《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主要包括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
变更(缩期)、增加共同还款人、还款账户变更、通讯地址变更、联系电话变更等。
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中心审核符合变更条件,双方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公积金中心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物解除手续,《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贷后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抵押物情况、借款人偿还贷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同时,将借款人违约行为纳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签订《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拆迁、出售、出租、赠与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四)借款人连续3个或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期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本息
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的任何条款,经公积金中心指出后未改正的;
(七)出现其它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第九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期房设定抵押权的,售房单位应和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按揭协议》,保证借款人在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前,购房款合法使用。如借款人违约,售房单位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售房单位的保证责任,自保证函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交给抵押权人(公积金中心)收押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 担保公司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由担保公司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公司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及抵押登记手续,并负责将办妥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交付公积金中心保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
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