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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3-01-06 15:46:4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公积金中心所属各办事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四)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五)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仍未重新就业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职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八)、(九)项情形的,职工个人账户状态须为封存状态,应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提取后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第七条  职工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只可就其中一项情形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除外。

    第八条  同一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房屋买受人(或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若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均可申请提取;若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仅其中一方可申请提取。

    第十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的,应为主借款人及配偶。

    第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房屋坐落地应在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职工与父母、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共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房屋坐落地应在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父母、子女的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商业贷款形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选择按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以商业贷款形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前,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提取申请: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自住住房或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二)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等非购买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或全部存储余额被依法冻结,在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

   (四)被公积金中心登记不良信用记录的,在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与其配偶之间发生房产交易的;

   (六)职工婚前单独购房的(以购房全额增值税发票日期为标准),婚后其配偶以此购房材料提出申请提取的;

   (七)仅购买自住住房的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五条  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开具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同一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则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事实为理由提取的,须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期(以契税日期为准)间隔12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总费用

    第十七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款次年后可申请首次提取,之后可每年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每次提取额度之和不超过上一年度(1-12月)的实际还款额度,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提取。贷款结清时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一次,且此次提取不受一年提取一次的限制。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取频次及额度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加装电梯开具发票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家庭所分摊的电梯加装实际费用。

第十九条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间隔需满12个月以上。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提取。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一条  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原则上不早于职

工在我市设立个人账户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除销户提取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外,其余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均保留到百位。

第四章  提取材料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提取材料。具体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同意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核查、人工核查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提取材料及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利用信息化技术,丰富提取业务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经职工授权同意,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获得职工提取申请材料信息的,可无需职工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或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持相关手续向公积金中心所属的任一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

公积金中心根据已有材料需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所规定的时限内。

第二十九条  职工所购房屋价格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公积金中心应严格进行审核,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申请提取,确需代办的,可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或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五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户籍、婚姻等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相关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在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中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二)责令限期退款;   

   (三)取消其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3至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

   (四)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其违规提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房。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辽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暂行)》(辽市公积金管委发〔2018〕7号)废止。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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