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网站!
繁体转换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2023-01-06 15:48: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根据《辽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公积金中心所属各办事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业务。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类提取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两大类。

住房消费类提取的情形包括: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四)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的情形包括: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二章  提取申请

    第四条  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或已开通的网上渠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住房消费类提取情形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住房消费类提取情形的,只可就其中一项情形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除外。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情形的,职工个人账户状态须为封存状态,应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提取后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第八条  同一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房屋买受人(或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若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均可申请提取;若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仅其中一方可申请提取。

    第十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为主借款人及配偶。

第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房屋坐落地应在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职工与父母、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共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房屋坐落地应在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父母、子女的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商业贷款形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选择按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以商业贷款形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前,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提取申请: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自住住房或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二)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等非购买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或全部存储余额被依法冻结,在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

   (四)被公积金中心登记不良信用记录的,在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与其配偶之间发生房产交易的;

   (六)职工婚前单独购房的(以购房全额增值税发票日期为标准),婚后其配偶以此购房材料提出申请提取的;

   (七)仅购买自住住房的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提取材料。具体材料在本细则第三、四章中规定。

第十六条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属中国大陆公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属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属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属外籍人士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各类身份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第十七条  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是指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辽沈银行、辽东农商银行和沈阳农商银行等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办理的本人一类借记卡。

第十八条  提取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除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银行卡和相关提取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受托人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结婚证;

   (二)受托人为父母、子女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三)受托人为其他人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

第十九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授权同意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核查、人工核查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提取材料及信息。    

第二十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明信息与公积金中心登记信息不相符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信息一致的方可办理。

第三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二十一条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及其配偶、共同购买同一住房全部产权的父母、子女。

   (二)提取时限:自税务部门开具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

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以契税完税证明出票日期为基准,一次性

提取职工基准日期之前的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四)申请材料:

1.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2.购房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3.契税完税证明;

4.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6.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7.共同购买同一住房全部产权的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8.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职工与父母、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共同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父母、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第二十二条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及其配偶、共同购买同一住房全部产权的父母、子女。

   (二)提取时限:自税务部门开具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

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

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则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事实为理由提取的,须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期(以契税日期为准)间隔12个月以上。

   (三)提取额度:以契税完税证明出票日期为基准,一次性提取职工基准日期之前的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房屋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盖章的不动产登记档案;

3.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5.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6.共同购买同一住房全部产权的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职工与父母、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共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父母、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申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时限:自税务部门开具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以契税完税证明出票日期为基准,一次性提取职工基准日期之前的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四)申请材料:

1.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2.购房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3.契税完税证明;

4.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6.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拍卖住房申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时限:自税务部门开具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以契税完税证明出票日期为基准,一次性提取职工基准日期之前的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四)申请材料:

1.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2.不动产权证书或法院房产拍卖裁定书;

3.购房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4.契税完税证明;

5.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7.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第二十五条  建造自住住房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时限: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建房款发票日期为基准,一次性提取职工基准日期之前的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总费用              

   (四)申请材料:

1.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2.建房款发票;

3.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5.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6.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异地户籍证明。

    第二十六条  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时限: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以翻建费用发票日期为基准,一次性提取职工基准日期之前的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总费用

   (四)申请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2.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

3.翻建费用发票;

4.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6.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7.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异地户籍证明。

第二十七条  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时限: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以大修费用发票日期为基准,一次性提取职工基准日期之前的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总费用

   (四)申请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2.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大修费用发票;

4.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6.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7.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异地户籍证明。

第二十八条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

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时限:职工在还贷期间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包括逐月还贷、部分提前还贷和全部提前还贷)。贷款结清后一个月内还可申请最后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额度:可委托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还款额度。贷款结清后,还可提取贷款结清日之前的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现金还款额。

   (四)申请材料:

    1.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包括逐月还贷、部分提前还贷和全部提前还贷)需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结清后提取需提供: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3)贷款结清证明。

第二十九条  偿还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申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时限:还款次年后可申请首次提取,之后每年可提取一次。贷款结清时可申请最后一次提取,且此次提取不受一年提取一次的限制。

(三)提取额度:可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1-12月)的实际还款额度,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四)申请材料:

1.首次提取需提供:

  1)偿还购买本市新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需提供:

   ①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②购房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③购房借款合同;

   ④银行盖章的上一年度1-12月)实际还款明细;

   ⑤主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⑥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⑦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⑧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2)偿还购买本市再交易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需提供:

   ①不动产权证书;

   ②购房借款合同;

   ③银行盖章的上一年度1-12月)实际还款明细;

   ④主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⑤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⑥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⑦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2.以后逐年提取需提供:

  1)银行盖章的上一年度1-12月)实际还款明细;

  2)主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3)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5)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3.结清提取需提供:

  1)银行盖章的结清证明;

  2)银行盖章的本年度实际还款明细;

  3)主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4)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6)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第三十条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时限:还款次年后可申请首次提取,之后每

年可提取一次。贷款结清时可申请最后一次提取,且此次提取不受一年提取一次的限制。

   (三)提取额度:可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1-12月)的实际还款额度,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四)申请材料:   

1.首次提取需提供:

  1)偿还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需提供:

    ①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②购房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③购房借款合同;

    ④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盖章的上一年度1-12月)实际还款明细;

    ⑤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⑥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⑦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2)偿还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

    ①不动产权证书;

    ②购房借款合同;

    ③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盖章的上一年度1-12月)实际还款明细;

    ④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⑤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⑥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2.以后逐年提取需提供:

   1)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盖章的上一年度1-12月)实际还款明细;

   2)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3.结清提取需提供:

   1)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盖章的结清证明;

   2)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盖章的本年度实际还款明细;

   3)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5)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第三十一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公积金中心已掌握其贷款相关业务信息、还款信息的基础上如职工的贷款发放银行已与公积金中心实现数据共享,且职工授权公积金中心核查其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的,可不提供提取申请人的相应的提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时限:自加装电梯开具发票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以加装电梯开具发票载明日期为基准,一次性提取职工基准日期之前的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家庭所分摊的电梯加装实际费用。

    (四)申请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社区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含资金概算及每户分摊费用等内容);

3.个人支付加装电梯费用的发票原件;

4.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6.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 

    第三十三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

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申请提取

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时限: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需满12个月以上。

   (三)提取额度:可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提取。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当年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

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但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12000元/年的提取限额。

   (四)申请材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证明;

   2)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并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单身(未婚或丧偶)职工提供户口簿并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

2.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及其配

偶的无房证明,已实现数据共享且职工授权管理中心核查的

无需提供;

   2)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并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单身(未婚或丧偶)职工提供户口簿并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

 

第四章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三十四条  退休申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本人。

   (二)提取时限: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个人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可申请提取。

   (三)提取额度:全部存储余额。

   (四)申请材料:

 1.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第三十五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本人。

   (二)提取时限: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个人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可申请提取。

   (三)提取额度:全部存储余额

   (四)申请材料: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第三十六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仍未重新就业申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本人。

   (二)提取时限: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

   (三)提取额度:全部存储余额

   (四)申请材料:

 1.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第三十七条  出境定居申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本人。

   二)提取时限:职工已取得相关材料且个人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可申请提取。

   (三)提取额度:全部存储余额

   (四)申请材料:

 1.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2.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第三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人范围: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提取时限: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相关材料且死亡职工的个人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可申请提取。

   (三)提取额度:全部存储余额

   (四)申请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需提供:

    1)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2)结婚证、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材料;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的银行卡;

5)签署《承诺书》。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需提供:

1)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2)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3)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银行卡。

第三十九条  第一顺序的任意继承人均可持规定要件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尽保管义务承诺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提取的款项,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力。

第四十条  死亡职工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仍适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关于提取死亡职工账户余额须经公证的规定。

第五章  提取审核

    第四十一条  符合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

公积金中心根据已有材料需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所规定的时限内。

第四十三条  职工所购房屋价格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

平的,公积金中心应严格进行审核,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户籍、婚姻等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应记载其失信记录且其失信记录随职工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第四十六条  违规提取资金未支付的,取消其自违规提取行为认定之日起3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  违规提取资金已支付的,公积金中心应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取消其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之日起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住房公积金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房。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辽阳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12月30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pdf

辽阳市网站群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网站名称: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419-12329
版权所有: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办单位: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站标识码:2110000009   辽公网安备 21100302203065号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07711号-1
建议使用IE8.0+ 、Firefox 等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