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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2023-09-28 09:34:19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公积金+商业银行”公积金组合

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持续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满足不同缴存人购房贷款需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经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开展“公积金+商业银行”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现予公布。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

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规范住房贷款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时,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开展组合贷款业务。

第三条  组合贷款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

第四条  本市的组合贷款业务由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作协议》的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联合开展。

 

第二章  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五条  借款人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在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满足不了资金需求,但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办理商业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给予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支持。

第六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购买的自住商品住房所在的楼盘,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准入备案条件。符合公积金贷款准入备案条件的楼盘,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签订《开发企业建设项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准入备案条件的,由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  组合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审批。

公积金中心按照《辽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负责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的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负责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八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协同完成。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属于委托贷款,应由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由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负责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应由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由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组合贷款的同一抵押物,将住房价值全额抵押给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并配合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所购自住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业银行开设一般账户(含资金监管账户),并提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九条  组合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联合发放,分别按照各自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金、利息、罚息。

 

第三章  组合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辽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贷款条件,并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借款人所购自住商品住房必须是借款人在6个月之内购买的、符合贷款准入备案条件的、且尚未付清全部房款的自住商品住房。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组合贷款:

(一)借款人购买的自住商品住房已经付清全部房款的;

(二)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后已经办理商业性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三)借款人购买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公寓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

(四)购买非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房产、产权有异议的房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五)《辽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组合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按照《辽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执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定执行。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采用相同的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借款人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借款人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自住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合同房价总额的20%(含);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所购自住商品住房房价总额的80%,且首付款金额和组合贷款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自住商品住房房价总额。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房屋价值(评估价值)的30%(含);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评估价值)的70%,且首付款金额和组合贷款金额之和不得高于所购房屋价值(评估价值)。

 

第五章  组合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资料。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的要求提交资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主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开办的一类银行账户;

(二)《辽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贷款申请材料;

(三)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持所需资料首先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咨询和申请,商业银行受理、审核后,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商业银行准予贷款的,初步测算、确定最高贷款额度、期限等,并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联系单》后,由借款人转交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联系单》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等,将审核结论填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联系单(回执联)》,由借款人携带转交商业银行办理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联系单》作为附件存入公积金贷款档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联系单(回执联)作为附件存入商业贷款档案。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借款人资料齐全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并行审批,分别受理贷款申请、办理贷款手续,并分别按照各自的流程进行最终审批。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采用相同的贷款期限,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除提前部分还款缩期、提前全部还款外)。

第十七条  合同签署。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由公积金中心通知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商业银行通过商业贷款审批手续后,由商业银行负责通知借款人签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抵押办理。借款人、抵押人、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凭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原件分别由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拨付。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按照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将贷款资金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分别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户内。

第二十条  贷款结清。借款人全部结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后,依据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章  保证担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所购自住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为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提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从贷款资金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内之日起,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办妥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原件分别交至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或者至借款人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其保证期间履行责任,如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出现逾期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阶段性责任担保义务清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正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对所售房屋回购。

 

第七章  组合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开设一般银行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当借款人的还款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时,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日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约定。

第二十五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按照《辽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和《辽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逐月对冲还贷、提前部分还贷、提前全部还款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  组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以自主选择提前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应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均已全部结清本息之后,方可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  组合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中标注各自在组合贷款中的贷款金额等,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取欺骗和提供虚假材料手段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的;

(五)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设立居住权或重复抵押的;

(六)借款人贷款逾期时间达到或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利益的。

(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通知后仍不予纠正的;

(十)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借款人若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部分。在公积金贷款全部结清之前,借款人及配偶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商业贷款的偿还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若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如需处分抵押物、或追索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时,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应按照两种借款合同债权余额进行清偿;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实现其全部债权的,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可依法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本息,在任何一方出现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行为的,原则上应由商业银行负责立即依法诉讼、收回全部组合贷款本息。

公积金中心同样有权利直接对借款人所欠公积金贷款债权总额依法提起诉讼、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无论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任何一方依法提起诉讼、需要处分抵押物时,即宣告两个借款合同同时提前终止,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应全部同时予以清偿。

第三十四条  鉴于组合贷款使用同一抵押物的特殊性,借款人若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商业银行不得单独将商业贷款部分的债权打包处置给第三方,应由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依法提起诉讼、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所得全部价款用于清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债权总额。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辽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辽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说明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联络单

2.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联络单(回执联)


 

附件1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联络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购房项目

购房地址

开发企业

房屋总价

建筑面积

组合最高额度

贷款期限

联系电话

银行个贷中心意见

经过初审,初步核定借款人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为         万元,贷款期限       年,请公积金中心确定其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将联络单回执联反馈我行。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联络单(回执联)

 

xxx银行个贷中心: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购房项目

购房地址

开发企业

房屋总价

建筑面积

组合最高额度

额度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中心意见

 

 

   经审核,同意为借款人            发放公积金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        年。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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