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2024-11-28 13:40:45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精神,经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材料
(一)租赁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证明;
2.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提取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4.已婚缴存人提供结婚证;离婚缴存人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并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单身(未婚或丧偶)缴存人提供户口簿并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所需材料
1.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发票;
2.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
4.提取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5.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
(三)其他规定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需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不再受理该业务申请。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除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外,我市缴存人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材料和办理程序等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