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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5-12-12 16:17:08  浏览次数: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裁量基准

不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下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一)不予处罚:

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从轻处罚:
    1.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2.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减轻处罚:

1.积极配合查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

2.在公积金中心执法部门尚未掌握违法线索前主动陈述违法行为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上5年以下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设立时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设立时间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设立时间在以15年以上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户设立手续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不足50人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含)人以上不足100人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含)人以上不足300人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300(含)人以上不足500人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0(含)人以上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注:《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11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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