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落实省、市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住房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制定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
(二)提取额度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
(三)办理要件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提取申请人的Ⅰ类银行卡;
4.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并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单身(未婚或丧偶)职工提供户口簿并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
(四)办理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营业点或手机公积金APP办理。
(五)其他规定
1.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当年仅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
2.缴存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不可办理上述提取。
二、提高“好房子”项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
购买本市经市及以上住建部门认定为“好房子”项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贷款额度按《辽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计算。此政策可与《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叠加使用。
三、优化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缴存人以家庭(含缴存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在购房地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且名下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已结清,同时符合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相关条件的,在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以往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按二套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
(一)家庭住房套数认定
家庭住房套数以缴存人购房地所属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为准。其中,缴存人或其配偶婚前与父母共有1套产权住房,且产权登记时间早于婚姻登记时间的,该套住房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统计。
(二)公积金贷款结清认定
公积金贷款结清认定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及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需确认缴存人家庭名下所有历史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均已结清。
(三)其他贷款条件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符合辽阳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自2026年5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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