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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新政“三箭齐发”,惠民服务全“心”升级

2024-12-11 16:48:10  浏览次数: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关于阶段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3项新政策,并自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中加大了对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租房提取的支持力度,规定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在《关于阶段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中,放宽了阶段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条件,规定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形式购得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且已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2026年3月31日前合计提取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的额度。同时,在《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中,出台了针对新市民及青年人、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的支持政策。其中新市民及青年人、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5倍

本次出台新政策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响应打好打赢新时代“辽沈战役”、进一步发挥惠民利民工作理念的重要举措。下一步,中心将推动政策落地落实、见行见效,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及缴存人需求变化,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和服务机制,用实际行动护航群众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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